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0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陈某某、郑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酒吧喝酒期间,陈某某与安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上前劝阻时又与安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在安某某脸部一拳,造成安某某鼻部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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