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4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2 年8 月1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沪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 年5 月31 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 月24 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18 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感情纠纷在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路**号**酒店房间内用衣架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体,用脚踢王某某的腰部,造成王某某第6 、7 肋骨骨折。次日,双方返回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暂住处,下午15 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又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蓝天幼儿园附近用拳击打王某某脸部。经鉴定,王某某胸部外伤致右侧第6、7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6月24日,在民警电话劝导下田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当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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