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5********,汉族,大学本科,**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4时30分许,在榆次区**广场台阶上,因被害人伊某甲停车不当,被告人田某某与伊某甲、被害人伊某乙发生冲突,互殴过程中,田某某用拳头、警棍等将被害人伊某甲、伊某乙打伤,田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伊某甲、伊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田某某在伤情好转后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5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田某某是在履职过程中遇事不冷静激情参与互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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