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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9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邸某某、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田某某及刘某某等到华电路作业本KTV唱歌时,邸某某和陪酒的闫某某、史某某发生口角,后闫某某、史某某叫来了被害人张某某,邸某某、田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发生推搡,后双方发生殴打,期间田某某、邸某某殴打张某某面部,致张某某鼻部损伤(双侧鼻骨骨折)。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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