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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沈阳机务段**车间工人,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2月1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于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11日至同年8月8日;自2018年9月7日至同年9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山海关区南海花园小区18栋楼下,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拽住田某某衣领并打了田某某一耳光,田某某遂从裤兜内拿出其工作时使用的检查锤击打王某某头部数下,致使王某某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头部皮肤裂伤,后双方被群众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路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不被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因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八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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