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57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8********,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滴滴司机,住淮北市相山区**东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 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给女儿洗漱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某将洗漱用水泼到田某某身上,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田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将王某某鼻部、眼部殴打致伤。2020年1月6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1月16日,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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