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7********,汉族,高中毕业,**项目部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黑龙江省木兰县**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8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0日12时许,睢县**镇**村村民李某某等人到睢县白庙乡商登高速项目部讨要项目部所欠工钱,李某某等人围堵项目部大门一上午,中午又阻止项目部员工吃饭,在项目部食堂和管理项目部食堂的田某某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将李某某的嘴部打伤,段某某(另案处理)朝李某某的身上跺两脚。经法医鉴定,1、李某某的左上中切牙、左下侧切牙冠折1/2,露髓;第三、四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2、李某某的头部损伤、左眼损伤和口腔粘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损失1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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