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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瑜,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饭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林某某发生口角。期间,林某某欲拿椅子殴打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后被旁人劝阻。随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持啤酒瓶击打林某某头部,并踢打其身体。期间,林某某的母亲被害人吕某某进行劝架,后被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接着,林某某持拳头殴打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对其拳打脚踢。经鉴定,林某某右侧第4、5、6肋分别一处骨折,右侧胸腔少量积气,右顶部一头皮创口瘢痕长5.5cm,左手掌创口瘢痕长3.8cm,右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害人吕某某L3椎体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左足第1、2跖骨基底部,内侧楔骨、中间楔骨骨折,左眶周软组织肿胀,左侧第9肋骨一处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林某某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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