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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并于2020年7月7日对田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正显(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夏某某与刘某丙在赫章县双坪乡回水街上的“黑山羊羊肉粉馆”喝酒,期间夏某某喝醉酒后就离开粉馆去上厕所。刘某乙(已起诉)、杨某某、田某某、刘某甲在夏某某上厕所的途中就来到该粉馆宵夜,夏某某回到店里后看见刘某乙坐在他之前喝酒的位置上,便上前用手抓住刘某乙的衣领和刘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动手殴打刘某乙,随即刘某乙与夏某某发生对打。田某某、杨某某就帮助刘某乙打夏某某,刘某丙看见后欲帮夏某某殴打刘某乙等人,被刘某甲上前拦住。后夏某某被刘某乙、杨某某、田某某、刘某甲四人殴打致左手第4掌掌骨完全性骨折并第5掌掌骨折。经法医司法鉴定,夏某某因外伤致左手第4掌掌骨完全性骨折并第5掌掌骨折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向赫章县公安局自首,于2020年5月12日与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夏某某人民币6200元,夏某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田某某进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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