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村**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被害人吕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公司办公室(那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工资考勤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后田某某将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吕某某54+牙缺失系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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