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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3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邢台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被害人吕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公司办公室(那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工资考勤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后田某某将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吕某某54+牙缺失系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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