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1********,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日14时许,青岛市高新区陕西六建工地工人田某某、吴某某因工作琐事在工地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持土块将吴某某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右手有外伤史,查体示右手右腕部肿胀、压痛,活动受限;CT检查示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田某某无明显外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参考医学专家会诊意见,吴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符合纵向暴力作用形成,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某之伤是阻挡田某某所扔泥块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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