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袁某某在同心县下马关镇申家村张某某家打麻将,因被害人袁某某输给田某某30元钱,便让田某某用之前的100元借款顶账,田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田某某在袁某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在撕扯过程中,田某某将袁某某的一颗牙齿碰掉。经同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