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不诉〔202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11月2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江东,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9日21时,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带其受伤的妻子汪某某至霍山县诸佛庵镇二院救治,因没有找到值班医生储某某,与该院二楼值班护士被害人梅某某发生争执,在梅某某前往值班医生办公室的途中,田某某从背后推拽梅某某至其摔倒、受伤。经鉴定,梅某某尾椎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1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田某某已与被害人梅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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