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0********,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9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1月01日凌晨0时许,卫某甲、卫某乙和陈某某三人从沧源县城“骑士”喝酒出来到县城步行街“时代密码”酒吧找位置喝酒,而酒位置已满,当时田某某等人正在酒吧喝酒。当卫某甲、卫某乙、陈某某三人准备离开酒吧时,田某某等人其中一名男子称:没有酒桌了,叫他们滚。之后卫某甲、卫某乙、陈某某三人便去找那名男子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卫某甲被田某某等人打倒在地,卫某乙、陈某某趁机逃脱。卫某甲被打后心里不服气便打电话给卫某丙一起来找田某某等人问个究竟。凌晨01时许,卫某甲、卫某丙、卫某乙在“时代密码”酒吧门口找到田某某等人问个究竟时,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造成卫某甲、卫某丙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卫某甲和卫某丙被赵某某等人送往沧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沧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甲因左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卫某丙因头、面部瘢痕存留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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