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2001********,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兴义市人,家住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0时许,王某甲、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等人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王某甲问杨某某要烟抽一事在兴义市瑞金路1 1KTV门口路上发生口角,后王某乙、田某某持刀追砍何某某,被害人在逃跑中被李某某(另案处理)打倒在地,王某甲、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时,王某甲用刀杀伤何某某右胸、右肩部。经兴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田某某在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未成年人犯罪、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刑事和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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