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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辖区**路**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05 月23 日23 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天之骄子东门门口,因琐事与周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周某某致伤“右眼眶下壁骨折”(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二级),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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