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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在定西市安定区***车城16号楼和18号楼中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给车辆抢买保险发生口角,后田某某和陈某某相互厮打、推搡时双方倒地,随后田某某骑压在陈某某身上继续厮打,致陈某某右侧4、5肋骨骨折,头面部多发软组织伤等。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3日,田某某主动到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凤翔派出所接受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殴打陈某某的经过。2019年9月3日,田某某赔偿陈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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