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初中,餐饮服务人员,武威市凉州区**菜馆经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家属院**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凉州区**菜馆内因琐事与女友崔某某发生纠纷引发撕打,期间,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将崔某某殴打致伤。2020年4月27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右肾挫伤并包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和被害人崔某某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田某某赔偿崔某某各类损失共计13万元,崔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田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另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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