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96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社区**号**室,暂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06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凌晨03时30分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PAG0酒吧门口,因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朋友王某某搭讪,后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一拳头打在罗某某脸上,将其打倒在地,后又用脚对罗某某进行踢踏。罗某某朋友何康某某见罗某某被打,上前帮忙,也被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打伤。经临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伤势达轻伤二级,何康某某的伤势达轻微伤。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双方已和解,被害人对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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