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组,住阳新县**社区**巷**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13时许,因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精神疾病发作,田某某误入被害人张某某在**村**湾***号一楼租住房内,与之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过程中,田某某拿起桌上的电热壶将张某某脸部,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的外伤致头部皮肤挫裂伤,该伤为轻伤二级。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田某某患有偏执性精神病。
案发后,经阳新县公安局调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0月7日,田某某在家中因突发疾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患偏执性精神病且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追究田某某的刑事责任,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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