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6时许,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被害人禹某某相邻位于邵东市**镇**附近的家门口,被害人禹某某因旧矛盾骂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致两人发生口角并起争执,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将被害人禹某某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禹某某左股骨粗隆骨折。经鉴定: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禹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禹某某15000元钱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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