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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9********,汉族,技校,天元区**商行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21年1月28日退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刘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因酒水渠道问题在株洲市芦淞区**段**小区**栋**排**楼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与田某某互相扭打后,导致田某某受伤,黄某某与罗某某上前帮忙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田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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