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99********,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0时许,唐某某、袁某某因田某乙外出一事到田某甲家询问,唐某某与田某甲母亲陈某某发生吵打,田某甲见到后使用一根水扫把木棒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殴打。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6日,田某甲与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田某甲赔偿唐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2020年4月22日16时,会泽县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田某甲,田某甲次日主动到会泽县公安局矿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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