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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3********,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村**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白塔公安分局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被害人金某某将自己位于辽阳市白塔区东五道街****号的房产抵押给董某某借款5万元。2016年3月,马某某(另案处理)见金某某无力偿还利息,遂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均不起诉)合谋诱使金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付给董某某5万元将金某某的房产赎回,并与金某某签订买卖协议同时支付定金2000元,约定7日后过户。次日,马某某又谎称自己急用钱,诱骗金某某将房产再次抵押给董某某借款,实际到手4.3万元,马某某得到3.2万元。后马某某将此事告知田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明知该房产无法过户,遂产生敲诈金某某的想法,将金某某找来让金某某签订5万赎房子钱2倍的协议,由于当时复印社关门,没有签订该协议。7日后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和金某某的妻子杨某某一同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该房产又被抵押无法过户,田某某打了金某某两个嘴巴,并将金某某、杨某某拽上车,在车内索要违约金12万元,李某某和张某某开车紧随其后。在车内金某某称无力支付,田某某将金某某、杨某某带至北门派出所报警,北门派出所告知案发地在北铁门派出所,三人又将金某某、杨某某带至北铁门派出所门前,田某某再次向金某某索要违约金,金某某称打电话借钱,自上午10时许至下午18时许,一直在田某某车内,李某某,张某某开车在后面跟随。至下午18时许,杨某某找到其父杨某甲,杨某某找到亲属马某某承诺还钱,田某某等人让金某某夫妇离开。次日,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将金某某夫妇带至马某开的饭店,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见到马某某威胁说不给12万就把金某某送到公安局,马某某被逼无奈,支付李某某8.3万元。田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实际支付赎房钱5万,定金2000元,以将金某某送至公安局为由敲诈勒索马某某8.3万元,非法牟利3.1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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