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其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4日、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吉林市**责任公司位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新欧亚购物中心的销售网点购买34.5元熟食后,以对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由,采用威胁手段,以向媒体曝光、到食药监举报相恫吓,向其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田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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