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19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242由南往北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田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隆回县交警大队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一方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8000元整,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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