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19***********,大专文化程度,若羌县**公司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现住址新疆若羌县若羌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月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19日02时50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新MK****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化路十字交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若羌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月23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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