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86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号楼******,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2日商丘*****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某某违反公司采购规定,私自向没有经营资质的郑州*****有限公司采购一台超声设备,并在向该公司支付15万元预付款后,当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又按田某某要求将该笔款项转给田某某个人建行卡账户内,随即田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交付*****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款。2018年4月11日田某某将该笔资金通过郑州*****有限公司账户返还给商丘**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不起诉田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不起诉人案发前已归还挪用资金、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