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二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王某某在邳州市**街道**村周围农田二次共捡拾到15只死鸟。后王某某分二次以46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大酒店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和戴某某,其中田某某以21元收购7只,戴某某以25元收购8只,上述死鸟被饭店加工后出售一份给他人食用因故被退回,剩余的被自己食用。
2017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邳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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