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昌乐县圣丰种苗门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将二氯丙烯当做土壤熏蒸剂销售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50余吨,田某某将购进的二氯丙烯当做土壤熏蒸剂销售给农户使用,销售额2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未能查明其明知土壤熏蒸剂中含有“二氯丙烯”成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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