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益阳市**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10月10日退回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2日,田某某通过网上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进“地塞米松磷酸钠”200克,然后在大福镇北兴村自己家中的三楼通过天平等配置工具,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加工成“地塞米松乳膏”药品5000余小盒,并以4元至5元每盒的价格将部分“地塞米松乳膏”销售给益阳市安化县大福皮肤病防治所。另在2017年9月8日及10月2日,田某某将自制的“新锌糊”、太丁胺搽剂、琉地乳、抗敏止痒水、肤疾洗剂、TA霜等6种药剂销售给芷江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累计获利约人民币9000元。
2018年4月16日,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田某某所生产、销售的“地乳”、“硫地乳”、“VAA乳膏”认定如下:一、上述“地乳”、“硫地乳”、“VAA乳膏”,经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分别与《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6年版)收载的地塞米松磷酸钠乳膏、硫地乳膏、维A酸软膏的鉴别项规定一致;二、益阳市**所及其职工田某某均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三、以上制剂均未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未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田某某生产、销售的自制药剂为假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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