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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胡同,住户籍地。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行唐县**大街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2020年3月份左右,田某某从到其门店内推销口服药的男子处进购虫草强肾王2盒、金枪不倒3盒,美国金蚂蚁2盒,黄金玛卡1盒,黄金伟哥1盒,阴茎增大片1瓶、藏秘延时王1瓶。后将以上物品放到其门店里屋隐秘销售,并以30元的价格销售出1盒金枪不倒,获利20元。行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日将其余的物品查获。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金枪不倒内含西地那非1.1X104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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