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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由陕西省城固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伙同张某某、徐某某(二人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于2020年**月**日**时许,在镇赉县**乡**村葛某某家羊舍盗窃**羊4只,销赃得款人民币3950元。后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只**羊市场价值人民币8000元。2020年11月3日田某某主动到镇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田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三人对葛某某被盗绵羊损失进行补偿,葛某某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籍信息查询、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杜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对被盗方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盗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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