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1********,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9时、12时、17时许,先后三次前往北京市密云区**超市二层自主购款台,以故意漏刷商品的手段盗窃舒肤佳香皂、滴露消毒液等物品,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4.4元。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积极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2019年11月15日被盗物品发还给**超市。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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