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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0号

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松原市长岭县人,现住兴城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7时53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红崖子镇大东沟村曹家沟屯42号被害人荣某某家中,田某某在帮助荣某某操作手机过程中趁其不备,将其微信内2000元人民币转账到田某某微信上。

田某某经抓获到案,到案后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荣某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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