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商铺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男,47岁,江西省人)店内的装饰台灯1件、装饰瓷盘2个、装饰花瓶3个(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70元)。上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田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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