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1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街道***篮球场处观看篮球赛时,趁机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摩托车储物盒中的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盗走。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625元人民币。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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