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3********,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其工作单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值班时,趁被害人王某某办公室无人之际,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办公室桌上的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打开,将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窃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