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起诉人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3月1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于2017年7月份,在蓟州区**镇**村政府煤改气施工期间,盗走施工方放在村大队广场的18根燃气管。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燃气管价值2822.58元。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勘验笔录;
4.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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