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3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7********,仡佬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平阳县**镇**路**号的房内,在1至3楼窃得硬币6枚共计人民币5.5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返回家中,遂准备逃离,被王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退还盗窃所得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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