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潭村大基五巷10号楼下,企图使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盗走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因开锁不成功而未能得逞,遂逃离现场。经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46元。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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