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准逮捕决定,恩施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13时许,在********网吧上网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趁同在该网吧31号机上网的张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华为荣耀V20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120元)。至案发,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