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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5〕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 7月1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受害人张某某开车到蒲城县一运司汽车站门口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后张某某将车停在一运司汽车站门口在车内休息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趁张某某睡觉,将张某某的VIVOX5Max+手机(经鉴定价值2694元)及140元钱现金盗走,后将现金挥霍。手机和现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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