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董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张某某(在逃,下同)驾驶车到松桃苗族自治县****镇一矿山,盗窃松桃苗族自治县****矿业公司三采区副二井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线。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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