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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街道**路**附**号,住贵阳市花溪区***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窜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三楼肿瘤科**号病床,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82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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