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乡**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郯城县**镇驻地某某面膜店内,将被害人徐某某钱包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将上述赃款退还并赔礼道歉。被害人徐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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