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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200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黄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镇**村**组龚某某家门外盗得“黑塔子树”盆景一棵。被盗盆景在鉴定基准日的认定总价值为1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田某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宽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微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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