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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19〕100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及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5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其住处,为少交电费而电话联系小广告上的人员打开该处电能表,“改装”电能表后窃取电量。经鉴定,“改装”后的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经检测,2016年12月5日至2019年9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共窃电量10330kwh,累计窃电金额为人民币5306.27元。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补缴电费及罚款共计人民币21225.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补缴电费及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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