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建材铺对面路边绿化带空地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该处的铝合金条一批。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欲将上述铝合金条运往佛山市南海区销赃,途径佛山市三水区**镇**村桥头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同月27日,公安机关将缴回的铝合金条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条共价值人民币3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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