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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1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欣乐电竞网吧,趁被害人凌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凌某某放置在该网吧89号机位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3889元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1部,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某。

案发后,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27元,已发还被害人凌某某;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退赔人民币37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227元(系照片)

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材料等。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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